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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3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
    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
    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會理事、監事得請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以免勞資雙方於會務之認定產生
    爭議。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為消弭工會辦理選舉所衍生會務假之爭議,爰修正如第一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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