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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
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工會無論合併或分立,均有其原有會員為基礎,爰無須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
    會員,惟仍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召開成立大會及檢具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登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