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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10 條
會員代表選舉後,應由該工會發給代表證明書,並於選舉完畢十日內,將
代表名冊函送上級工會。其無上級工會者,函送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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