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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2 條
基層工會會員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得於章程中規定,依附表比例選出會
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工會法規定專屬會員大會之職權者,不在
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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