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3 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 (以下簡稱代表選舉) ,由各該工會自行辦
理,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其無上級工會者,得由主
管機關派員監選並指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