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14 條
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二、對機密事件應保守祕密不得洩露。
三、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不得接受餽贈,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應行迴避。
五、保管之文書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
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所經管會務業務、財物交代清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