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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19 條
請假經核准者除另有規定外,照發請假期間之薪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除薪津,連續曠職三日
或曠職全年累計達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僱)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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