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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23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核,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
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如左:
一、工作五十分:各屬主管人員以其工作計畫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並參酌
    工會會員對其所經管會務業務反應情形為準,如非主管人員以其所擔
    任職務之特殊表現為準。
二、學識二十分:以關於國策、政府法令及一般業務上之常識與其進修情
    形為準。
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純正,為人是否忠實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
    良好為準。
前項考核於年度終了時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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