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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24 條
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總分數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晉一級。
三、總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四、總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應予解聘 (僱)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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