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二、總分數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晉一級。 三、總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四、總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應予解聘 (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