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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25 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訓練,其成績由訓練
單位通知所屬工會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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