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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26 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獎懲標準如左:
一、獎勵:
 (一) 記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1 執行勞工政令績效特著。
      2 規劃或辦理工會業務有特殊成效。
 (二) 記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
      1 協助推行勞工政令著有績效。
      2 辦理工會業務著有成效。
 (三) 嘉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努力。
      2 全年未請事 (病) 假並未遲到早退。
二、懲處:
 (一) 記大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後果。
      2 對重大事件處理不當致遭受嚴重損害。
 (二) 記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
      2 辦理工會業務不當。
 (三) 申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不力。
      2 全年遲到早退超過二十次以上。
三、會務工作人員考核成績,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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