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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28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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