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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30 條
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除發給一個月之預告薪津外,並依左列規定發給被裁
遣人員資遣費:
一、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一個月之資遣費。
二、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二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二個月之資遣費。
三、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三個月之資遣費。
四、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在職最後薪額十天之資
    遣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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