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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32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發給標準,由各該工會視財務狀況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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