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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34 條
工會應依年度預算中所列人事費百分之十每年提列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
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撫卹金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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