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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5 條
工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之年齡,祕書長、副祕書長、處長 (組長) 、總幹
事、副總幹事、祕書、組長不得超過五十五歲,幹事以下人員不得超過四
十五歲,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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