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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6 條
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同。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 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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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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