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 (僱
) :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