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 (僱 ) :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