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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9 條
會務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載明保證責任繳由工會派
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工作人員經管財物者,應另覓具經登記殷實舖保一家予以保證或投保
相當數額之信用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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