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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47-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
。但裁決決定書含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
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前項公開,得不含自然人之名字、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但應公開自然人之姓氏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