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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5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裁決委員應迴避之情形,於調解程序已有規定,爰於本條規定,準用第三十
    二條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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