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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廢止)
第 10 條
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推薦之仲裁委員名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
    電話。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行職務。
四、專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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