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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廢止)
第 7 條
仲裁委員出席仲裁委員會議或處理勞資爭議工作時,應遵守本法第三十一
條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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