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廢止)
第 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仲裁委員任期屆滿前六十日,通知勞、雇
團體推薦次屆仲裁委員之名單,勞、雇團體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十日內,將
推薦名單報送主管機關審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