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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廢止)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單於仲裁委員任期屆滿前二
十日,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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