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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團體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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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工會應事先提報實施計畫,送本會評估,並應同時
    副知該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跨縣市之單位免) 。所附計
    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 (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 、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本會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