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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團體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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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標準核定原則:
 (一) 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聯合會、省 (市) 級總工會、聯合會:
      每一單位全年度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二) 本會直接輔導工會、縣 (市) 級總工會:每一單位全年度補助總額
      不得超過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