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補助標準核定原則: (一) 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聯合會、省 (市) 級總工會、聯合會: 每一單位全年度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二) 本會直接輔導工會、縣 (市) 級總工會:每一單位全年度補助總額 不得超過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