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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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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以適用貨幣給付工資,為「工廠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如
工資一部分以實物給付而無損勞工利益時亦屬可行,惟應於勞動契約中言明,且其作
價及用途應公平合理。另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規定工資
應全額直接給付,惟如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自行商定者,可從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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