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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65 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工廠法」第五十六條訂定及實際需要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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