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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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置設勞工名卡,既利於事業單位之管理,亦便於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監督考查,並
定其保管年限為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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