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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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訂定。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一、增訂雇主對「吹哨者」之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
二、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
    之身分保密,爰酌修原條文規定,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