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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75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禁止強迫勞動為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決策,特設處罰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鑑於新臺幣係臺灣地區流通之貨幣,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應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修正貨幣單位之法規使之一致
    性。
二、原定處罰數額稍嫌過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為遏止雇主違法強迫勞動
    行為,確保勞工人身自由,參酌人口販運防制法中使勞工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
    當之工作者之處罰規定,爰提高為本條原規定罰金之五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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