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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76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禁止中間剝削為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決策,設處罰規定,以利執行。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提高處罰額度。鑑於新臺幣係臺灣地區流通之貨幣,現
    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應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規定,修正貨幣單位之法規使之一致性。
二、為防止中間剝削行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爰提高為本條原規定罰金之五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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