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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79-1 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現行法規罰則過低,完全無法嚇阻雇主濫用責任制之解釋,致使部分勞工即
    便提出申訴,但雇主因勞工超時加班所減少給付之工資遠高於相關罰則,根本無
    法對雇主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有所嚇阻。爰提高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以有效
    嚇阻部分惡質企業對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為使違反之法律效果臻於明確,爰予明定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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