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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0 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訂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各縣〈市〉政府遴派檢查員依本法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時,常遭遇事業單位以非勞
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而拒絕進入檢查。為明確計算,配合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
處罰額度及修正貨幣單位,爰將本條文予以修正,以利各縣〈市〉政府實施勞動條件
檢查業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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