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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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