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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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一  本條係新增。                                                  
二  雇主與勞工或工會簽定合約或協議後,可針對特殊工作調整工作時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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