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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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3-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權益,勞動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
    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及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
    三○一三二二三九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除選舉罷免投票日外,勞工
    休假日適逢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所生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休,
    茲參依該釋令並因應本法第三十六條新增休息日規定,爰新增本條明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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