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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13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
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本法第二十八條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
    償範圍,包含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
    之資遣費。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墊償有關業務,由勞動部委任勞保局辦
    理,為實際審核發放作業及追償需要,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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