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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14 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
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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