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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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
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一、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二、第四項遞移為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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