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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7 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
單位補足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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