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14 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
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
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
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
起計收利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
    金及資遣費,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受償順序。
    又勞工保險局先以墊償基金墊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後,取得對雇主之
    代位求償權(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其債權範圍、內容及受償順序與原來私
    法上之債權相同,皆應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爰酌修相關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