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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18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
,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規定,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
    ,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二、因應勞動基金監理會成立,統籌審議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爰基
    金運用業務之預算,由基金運用局送勞動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再送勞保局彙
    整統一報部核定。至有關收繳及墊償業務之預算,仍維持經管理委員會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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