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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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20 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
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而為文字修正,將現行條文「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
二、因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業務,由基金運用局辦理,爰將「總報告」修正為「
    業務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