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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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分別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基金運用業務已移由基金運用局辦理,有關基金運用業務之相關書表宜由該局訂定,
爰於本條文增列基金運用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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