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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4 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
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
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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