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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5 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
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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