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
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
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五九五號解釋文略以:勞保局代墊雇主積欠勞工之工資後,須依法
向雇主請求償還代墊款,係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所具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
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因此,勞工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應有合法之債權證明,勞保局
於代墊後始有合法代位求償權,爰酌予修正文字。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
    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按積欠工資墊償實務上屢有事業單位確有積欠工資之事實,惟雇主於歇業後行蹤
    不明,致勞工無法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文件,為保障勞工權益,爰參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二字第○○八四七號函解釋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
    退休金及資遣費,爰增訂第二項條文內容,以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
    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