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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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